法律解析:1982 65438+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公布實施。並根據1988+02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1999年3月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有關法律,對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有關法律進行了修改,並於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上一篇:房地產交易中心電話咨詢下一篇: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