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收購的煙葉。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沒收非法收購的煙葉的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無準運證托運或者運輸煙草專賣品超過準運證規定數量的,處以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0000件1件);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使用專用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罰款。
(四)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限額壹倍的,依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