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
考生違反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壹)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脅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壹致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八)傳遞、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九)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其他行為。
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下,無刑事責任能力或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對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意圖和犯罪過失;
3.犯罪的對象。指受刑法保護的、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以及該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