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長江流域的烏江、三岔河、六沖河、清水河、芙蓉河、赤水河、清水河、舞陽河和珠江流域的黃泥、北盤江、_河、都柳江、南盤江、紅水河等主要河段取水,日取水量654.38+0萬立方米(含65438萬立方米)
2、在市(州)界河流、湖泊,且日取水量在654.38+0萬立方米(含654.38+0萬立方米)以上;
3、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水;
4、由省級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5、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
6、水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等相關規劃的規定;
7、水源可行,回水水質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區劃,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8.與第三方有利益關系取水的,應當有第三方承諾書或協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9.可以委托。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壹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但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人工河道、虹吸管、泵、井、水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