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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傳喚的法律規定

傳票的規定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公安機關即使對被傳喚人進行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也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違法行為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違法嫌疑人。因案件需要,公安機關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核實,但傳喚也有壹定的條件。第壹,口頭傳喚必須出示工作證,強制傳喚必須經過部門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六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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