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建築認定如下:
(1)未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2.拆除違建有哪些合法程序?
1,調查詢問,現場檢查。違法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和現場勘驗,確認是否違法;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建築確認後,違法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
3.區規劃建設局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