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年,英國國王詹姆斯壹世親自審理了壹起案件,但法官們斷然拒絕:訴訟只能由法庭單獨裁決。
詹姆斯大怒:我是國王,我和妳的法官壹樣理性。我進行司法審判是合理的。
柯克大法官反駁道:誠然,上帝賦予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才能,但陛下並不精通英格蘭王國的法律。法律是壹門藝術,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知識。
詹姆斯更生氣了:妳到底要不要國王的領導權?
大法官回答道:國王淩駕於萬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最權威的力量
當世俗的法律借助上帝或以上帝的名義頒布時,它就獲得了最終的合理性,使法律具有約束力和最權威的力量。
西方也有這樣的法律格言:“國王高於臣民,但低於上帝和法律。”根據基督教教義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在西方社會得到了延伸。
甚至在1215年,英國貴族在“敬畏上帝”的幫助下,強迫約翰國王簽署了《大憲章》。這種對法律的虔誠和信仰是西方世界法治的精神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