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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案例分析

這是壹個編造的話題。首先我要批評這個提問者:他/她不了解自己,他/她編造問題騙人!這個題目漏洞百出!

答案如下:

1.乙公司可以直接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財產保全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乙公司的申請轉交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

2.B公司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裁決。異議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既然要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否要提出反訴?那不就是承認仲裁協議的效力嗎?真不知道提問者是怎麽想的!而且題目也沒說仲裁的範圍是什麽,反訴可能不屬於仲裁庭管轄!反請求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並根據有關事實和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4.(既然B公司要提出管轄權異議,為什麽會出現“雙方同意由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的情況?)獨任仲裁員應由雙方在B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指定,或由A公司委托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如果雙方未能按照本規定選定或委托仲裁員,仲裁員應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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