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相比,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差異;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明確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