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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小型水庫需要什麽審批?

法律分析:1。批準的原始請求;2、水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綜合規劃審查意見,原要求;3、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原要求;4.有資質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含圖紙和電子文本)和審查意見(有專家簽字)應為原件;5.移民安置計劃和政策待遇的相關材料應為原件(移民不需要);6.與第三方存在利益關系的,需提供第三方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原件;7.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政府部門不需要);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政府部門不需要);9.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A4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建設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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