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約定的簽約地點與實際簽約或者蓋章地點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約定的簽約地點確定為合同的簽約地點;合同未約定簽訂地點,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在同壹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最終確定合同簽訂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