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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自願離婚協議上加蓋民政局印章是否有效?

只要在民政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簽署離婚協議並蓋章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雙方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依據,必須執行。

以下是相關的法律規定:

1,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後壹年內,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並約定財產分割的,對分割協議反悔,認為有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可以在離婚協議簽訂後壹年內提出申訴,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

2.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那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離婚協議本身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應抓緊時間全面收集證據,準備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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