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益。
5.《婚姻法》若幹問題解讀(壹)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履行期間,當事人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經征詢雙方意見,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行使探望權利。
所以夫妻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壹般是受法律保護的。誰也不能剝奪父母探望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