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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延安市退耕還林成果保護條例》的決定(2020)

1.將所有“縣(區)人民政府”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二是將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罰款數額由“每頭處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改為“每頭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並增加“情節嚴重,繼續進行違法活動或者違法放牧三次以上的,每頭處壹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三、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公務人員”修改為“履行職責”;四。第三十八條:“對損害退耕還林成果、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改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對破壞退耕還林成果、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本決定自2020年4月65日+0日起施行。

《延安市退耕還林成果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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