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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有顧慮是對的,但實際操作起來確實很難處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8月份的《關於詐騙後清償的贓物能否判定追繳的電話答復》1992規定:“追繳贓物不限於犯罪分子本人。轉移、隱匿或者清償犯罪分子債務的,應當跟隨贓款贓物流向到底,即使債權人善意取得贓物,也應當予以追繳。”2011年3月,“兩高”第10條和《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所以這種事情連立法者都不清楚,更別說執法者了。

具體來說,善意取得贓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取得人不知道取得的財物是贓物;(2)取得的物品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贓物必須是在公開市場或通過合理交易取得的;(3)取得贓物必須支付合理的對價。如果贓物是以贈與或者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取得的,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4)貨物已交付給受讓方需要登記的,已辦理相關登記手續;(5)取得贓物不應是由於違法犯罪原因。比如,詐騙所得的款項用於償還非法債務和進行非法經濟活動的,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妳可以從第三條開始陳述,對妳有利,但我不能保證壹定成功。涉及到所有權和善意取得撫養權的沖突,法院不好判,最多會調解。可能要付出壹點血才能買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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