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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給員工發工資,如何規避風險?

不發工資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勞動法

職工有權了解和監督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

所以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構成,企業不提供工資條就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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