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的民事行為,沒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對於債務人而言,壹旦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則視為自始無效。比如,如果是贈與財產,則視為不贈與;以放棄債權為由,應當認定為不放棄。
對於已經收受債務人財物的受益人,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的,其利益應當折價返還。受益人向債務人支付了對價的,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對於債權人而言,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將收益返還債務人,也可以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對所有債權人有效。受益人返還的財產是對債務人全部債權的壹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優先從已支付的貨物中受償。債權人根據強制執行程序請求賠償的,所有債權人均可申請參加比例分配。但行使撤銷權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相抵銷的,可以向債權人抵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