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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自首和立功?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包括同案* * *犯罪分子揭發共犯* * *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視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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