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6月28日10
第二百壹十九條改為第二百壹十五條,修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壹般來說,文書都會給出壹個自動履行期限,比如“判決生效後15日內付款。”該日屆滿後,申請執行的期限開始計算。這壹天是兩年後的最後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