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遺囑。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最高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系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是本人簽名並標註年、月、日,又沒有相反證據的,可以視為自擬遺囑。
(2)遺囑代書。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日期和年份,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記錄遺囑。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口頭意願。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五)辦理遺囑公證。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6)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