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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政策

法律分析:

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惡性腫瘤治療:包括化療(含內分泌特異性抗腫瘤治療)、放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性抗腫瘤治療和中藥抗腫瘤治療。

2、重癥尿毒癥門診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療。

3.腎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

4.嚴重精神疾病的治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度或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癲癇伴精神障礙、偏執型精神病。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含門診特定病種)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予以報銷,在政策範圍內,年度累計個人負擔超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覆蓋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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