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檔案法與檔案行政法規的區別如下:
(1)配方實體不同。檔案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檔案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
(2)檔案法具有廣泛的行為約束力,是國務院制定檔案行政法規的重要依據,也是目前常見的檔案行政法規的淵源;
(3)檔案法調整的對象具有壹般性和普遍性的特點;但是,檔案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和專壹性的特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條
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二,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原則是什麽?
1.檔案行政法規必須由國務院制定或者批準發布;
2.檔案行政法規是壹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是為管理某壹方面的檔案而制定的;
3.檔案行政法規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