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與勞動合同可能產生的混淆,在起草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過程中應註意排除勞動法適用的相關規定。因此,壹份規範的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應當明確規定,被授予人基於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取得的權益,不得作為員工工資或勞動報酬計算,在計算員工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工資時不得考慮。此外,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還應在爭議解決條款中具體約定仲裁機構或法院,排除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雖然離職後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並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為基礎,但通過設定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條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勞動法的適用,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