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監理;
2、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3.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地點支付工程款;
4.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6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按照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百九十九章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804條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延期的,發包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