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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91條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十九)項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信息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危險信息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在當前全國上下團結壹致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嚴峻形勢下,希望大家保持科學理性的態度,從官方渠道了解真實信息,客觀認識疫情,科學防疫,有效防控疫情。不要相信和轉發虛假信息,更不要編造和發布虛假信息。盡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是我們普通人能做出的最大貢獻。

造謠傳謠終將逃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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