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民事訴訟壹般訴訟時效為2017 10 1起3年。
2.《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3.《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4.《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5.《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九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