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所在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第壹百零二條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前是領導成員的公務員,離任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任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特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零五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地勤人員外,經批準參照本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