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最嚴格的疫苗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壹、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科學監管、社會治理。
第四條國家堅持疫苗產品的戰略性和公益性。國家支持疫苗基礎和應用研究,推動疫苗研究和創新,將預防和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究、生產和儲存納入國家戰略。國家制定疫苗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疫苗產業發展和結構優化,鼓勵疫苗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不斷提高疫苗生產技術和質量水平。
第五條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加強疫苗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對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從事疫苗研制、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依法承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