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是指民事糾紛經有關調解組織或行政機關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 *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管轄;立案前,法院指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指定的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依照《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決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或者其派出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指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身份證明、資格證明、與調解協議有關的產權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當事人的服務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制“調正字”案號,並將受理通知書及時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即時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