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所謂的咨詢公司並不咨詢,而是和拖欠用戶的銀行“競爭”,賺取收入。很明顯,從事非法經營,遊走在法律邊緣,是“不務正業”。
其次,“反收”的手段是違法的。先不說“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就反催收手段而言,有的人試圖達到惡意逃廢債務的目的,有的耍手段欺騙客戶,讓對方陷入套路貸的泥坑;壹些偽造文件來騙取銀行的利益。這其實已經越過了法律的界限,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者,“反收藏”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對於個人債務人來說,“反收”扔掉票據,固然是“福音”,但“反收”產業鏈的存在,幹擾和破壞了誠實守信的市場規則和金融秩序;而教唆借款人在民事事項上惡意上訪、投訴甚至濫訴,甚至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權力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