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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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的是“別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產,但如果被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也算是“他人財產”。如寄售、寄售、租賃。但有時,自己合法擁有、使用、處分的財產,也應視為“他人財產”。
比如店主店裏賣貨的員工在現實中監控、控制、銷售的商品,倉庫管理員收到的庫存物品,旅客借來的酒店電視。遺忘物是偽造者已經丟失但知道在哪裏的財產,大部分在偽造者的控制範圍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於偽造人,被視為“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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