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修期內,如果認定是質量問題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向開發商要求賠償,開發商可以向承包商要求賠償;
2.維修未及時造成新的損害的,由延誤責任方承擔責任;
3.超過保修期的外墻脫落,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建築物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建築物屬於單位所有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 * *物業小區內的二手零件,* * *用的是什麽設施設備?
1.單幢建築全體業主共用的部位,包括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室外墻面和屋頂;
2.單個建築物內所有業主使用的設施設備,包括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設施和防雷設施;
3、由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分* * *用房和* * *用設施設備,包括墻面、照明設施、* *用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工程質量保修條款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施工單位應當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