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死亡的條件如下:
(1)失蹤四年;
(二)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3)只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宣告死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第二,宣告死亡的程序是什麽?
死刑判決的細節如下:
1,申請與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利害關系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2、發布尋找失蹤人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布尋找失蹤人公告。被申請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2年的,公告期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3.判決:宣告查找失蹤人期間,被申請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失蹤人沒有出現,並確認宣告死亡的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