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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履行法律職責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如下:壹是第十壹條第五款“行政機關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相對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履行法定職責受案範圍的規定;二是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被告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這是法院對履行法律職責的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這場爭論實質上是關於我國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邊界,涉及司法權對行政權幹預的深度和廣度,以及立法者對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權力配置。本文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出發,闡述了履行法定職責判斷的內涵和適用標準,探討了如何對行政相對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第二,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的含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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