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給予的處罰既要與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又要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犯罪和刑事的各種因素,確定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