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壹詞中的“大陸”指的是歐洲大陸,所以也叫歐洲法系。目前,這壹法律制度主要被歐洲大陸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等)所采用。)以及受上述國家影響的其他國家(如日本)。大陸法系壹般稱為大陸法系,其主要歷史淵源是古代羅馬帝國的法律。後來,在歐洲中世紀晚期(即文藝復興之前,約12至15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再次受到重視。到了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都頒布了法典,試圖列出各種法律分支的規範。因此,歐洲法律體系也被稱為成文法。
Mainland China采用大陸(蘇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系、法典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繼承古代羅馬法傳統,模仿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體例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拉丁美洲和亞洲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采用普通法系,也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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