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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的主體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法律上沒有脫逃罪這壹說,但叫脫逃罪。是指依法被羈押的罪犯,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越獄逃跑,離開監獄的行為。依法關押的罪犯是指已經定罪的罪犯和尚未定罪的罪犯。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取保候審、假釋、管制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因為沒有被關押而逃跑。監獄場所是指監獄、勞改隊、少年拘留所、看守所等關押罪犯的場所。第壹,本罪的客體是司法、公安機關依法監管、羈押罪犯的正常活動。第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被羈押的罪犯逃離羈押場所的行為,具體表現為:1,秘密逃離羈押場所;2.押解途中逃跑;3.使用暴力逃跑;4.用威脅來逃避。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依法被羈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定罪的犯罪分子和未定罪的犯罪分子。其他不構成本罪。第四,本罪的主觀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逃離被羈押場所的行為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壹十六條犯罪分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押解途中搶劫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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