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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條例

法律分析:重點管理區域,每戶只準養壹只狗,不準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養犬的具體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危險品儲存單位等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個人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書。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犬只登記,領取犬只登記證。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將獲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衛生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由公安機關公布。

法律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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