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療效最佳”、“保證治愈”、“保證治愈”、“根治”、“見效快”、“完全無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含有“最高技術”、“最科學”、“最先進”、“最好”等絕對化語言和表述的;
(三)標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
(五)含有“保險公司承保”、“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的;
(六)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七)含有使人感覺自己患有某種疾病,或者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誤導性陳述,以及其他虛假、誇大、引人誤解的內容;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然後是廣告:
第四十五條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進口醫療器械代理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件。廣告主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事先查驗廣告的批準文件和真實性;不得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真實性未經核實或者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壹致的醫療器械廣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批準的醫療器械廣告目錄和批準的廣告內容。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暫停該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暫停期間不得發布涉及該醫療器械的廣告。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