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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繳納罰款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但是,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當場繳納。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了懲罰違法行為人並促使其今後不再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財產、名譽等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壹、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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