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證統壹。首先,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法律權利的實現必須以相應法律義務的履行為條件。其次,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沒有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就失去了履行的價值和動力。同樣,沒有法律義務,法律權利也是無用的。最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也具有雙重關系,即壹個行為既可以是權利行為,也可以是義務行為。
(2)人人平等。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平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平等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確立為壹項基本原則,這裏的平等是指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我國憲法、刑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允許有的人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有的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或承擔更多義務不享有權利,反對任何形式的徇私。其次,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具體設定上要平等。第三,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應體現平等。
(3)互利共贏。法定權利表面上以“需要”、“取得”、“占有”為特征,似乎只對權利人有利;法定義務表現為“必須”、“給予”、“付出”,似乎只對義務人不利。但實際上,在國家規定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相壹致的條件下,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平等的體系中,壹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是有利的。因此,不能簡單機械地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