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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丟失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丟失發票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的第壹次處罰可以選擇;第二階段,情節嚴重的處罰是強制性的,必須罰款。該條第二款是對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的處罰。這裏的發票既包括空白發票,也包括發票存根、記賬憑證等。因為丟失的正規發票散落到社會上,可能成為假發票的源頭;少數納稅人將將軍購買的發票轉賣給他人牟利,或開具後謊稱丟失,這種行為社會危害性大。故在本條中單獨列為第二款,即不需要責令改正,直接按前款規定處罰。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的內容包括提供給買方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日期、數量和約定價格。有權征收稅費的機關是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均使用專用行政收據。國稅、地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管理,海關實行海關總署垂直管理。國家和地方稅務負責工商稅收的征收,工商稅收基本包括對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企業和居民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我國大部分稅收屬於工商稅收。海關負責征收關稅,包括進出口關稅和船舶關稅。發票種類繁多,主要根據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進行分類,每種發票都有具體的使用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未按規定保管發票,造成發票丟失的,稅務機關可處以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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