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有:(1)控股全資企業;(2)控股合資企業;(三)購買外國企業壹定比例的股權;(四)將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是對外間接投資(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的對稱,是指壹國國際直接投資的流出,即投資者在國外直接設立和經營企業的投資。外國直接投資可分為:
(1)參與資本,只參與少量投資,不參與運營,必要時派技術人員和顧問作為指導。
(2)建立合資企業。雙方共同投資並派代表參與經營。壹些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利益,對合資企業中的外資比例進行了立法限制。
(3)買斷現有企業。
(4)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總公司出資,按當地法律設立獨立企業。
壹般來說,對外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輸出資本,直接在國外設廠、設分支機構,或者購買當地原有企業,或者與當地政府、組織、私營企業合作,獲得直接經營企業的各種權利。
外國直接投資(FDI)被廣泛接受,因為它有助於被投資國解決財政困難、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出口貿易和增加就業機會。為了促進本國經濟發展,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開放政策吸收外國直接投資,同時註意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律保護本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