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行政機關按管轄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分為省、市、縣(市)、鄉(鎮)四級。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它們是依法行使行政權力,代表國家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它們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內政、外交和軍事方面的行政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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