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查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鄉規劃草案和其他需要審查的城鄉規劃草案,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成員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命。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和完善操作程序和表決方式。
第十壹條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標準和技術規範,規範和指導本省城鄉規劃的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