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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權力的範圍

法律分析:(1)檢查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對進出車輛、物品進行登記;(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行政法規是否有權力授權民事主體治安行使公安機關的治安權?

法律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物品;(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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