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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時期確定的宅基地有法律規定嗎?

宅基地使用權的確定可以參照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占用宅基地建房,超過了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拆遷、未改建、未重建的,可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從1998年2月《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頒布到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實施,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按照1986年3月《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的要求:

七、按照不同歷史階段的超大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

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擴大其土地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權屬登記;從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到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農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核定的面積進行權屬登記。面積超過當地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屬證書的備註欄中註明超標面積。戶建築或現有房屋被拆除、改建、翻建或重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並按當地標準重新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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