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核實符合法律規範,是可接受的證據。證據合法性的核心問題是解決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問題。證據能力又稱證據資格,是指證據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許作為證據使用的資格。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的規則。現代任何國家的相關法律都是禁止違法取證的。但是,非法取得的證據能否取得證據能力,成為定案的依據,在刑事訴訟法學界頗有爭議。總的來說,主要有四種觀點:全盤否定、真肯定、妥協和利益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