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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征

正義的特征如下:

1,司法被動。

行政權是主動運行的,司法權是被動的。行政權力的運行總是主動幹預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司法權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原告和檢方請求不主動介入。

2.司法中立。

當面對各種社會矛盾時,行政權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是中性的。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和法官的態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包括政府、政黨和媒體,至少在審判個案的過程中是如此。

3.司法的形式。

行政權更註重權力結果的實質,司法權更註重權力意誌的形式。

4.司法的特殊性。

行政權是可以下放的,司法權是排他性的,不能下放,除非起訴方或者公訴方把需要裁判的事項交給其他組織,比如仲裁機構。

5、終極正義。

行政權的效力不是終極的,司法權的效力才是終極的。司法權的終極性意味著它是最終的、最權威的裁判權。

名詞簡介:

司法是執法的壹種方式,對於實現立法目的、充分發揮法律的功能、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和其他具體法律。民法、行政法有時指部門法,有時指法典或單行法,但目前我國刑法、憲法等部門法都有自己的法典,民法、行政法以零散的單行法形式出現,沒有具體的法典。

正義是國家司法行為;

指正在進行偵查(調查)、起訴、審判、執行程序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非監禁刑罰執行機關)、刑事執法機關。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

廣義的國家司法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狹義的國家司法是指司法行政機關(標題為中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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