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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收養的手續有哪些?

收養子女需要辦理以下相關手續:生父母收養子女的,應當與收養人協商登記後達成協議。如果親生父母不明或者找不到,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單方收養。

法律分析

雙方都需要去民政局領養。1.送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如果該組織是監護人,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2、提交其他有義務支持收養的人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收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告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是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和孤兒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的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父母為收養人的,提交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配偶喪偶或壹方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供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與收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壹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雙方應當送養。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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